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负担
女*骨
上海
法律顾问
2022-12-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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