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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是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不是具体的付款时间,而是类似于“移交档案之后30日内付款”这种约定,那么这个执行和解协议的恢复执行的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呢?如果双方一直不进行“移交档案”,难道恢复执行时效一直不起算?(请分析问题,勿复制粘贴法律规定)

匿名用户 贵州-贵阳 刑事辩护 2025-08-30 16:10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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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礼娇律师

    肖礼娇律师

    地区:贵州-贵阳 2025-08-30 16:19 回复

    这种属于对付款条件的成就约定不清楚的情形。如移交档案未约定时间,但只要移交条件成就,一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催促另一方移交,如其在合理期间范围内不移交,属于故意阻碍付款,就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追问:

    2025-08-30 16:23

    那恢复执行的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是不是如果一直付款条件不成就,就永远没有恢复执行时效过期的风险?

    追答:

    2025-08-30 16:31

    恢复执行的时间按约定自条件可能就起点一定天数来算,比如30天。恢复执行没有过期的说法。

    追问:

    2025-08-30 16:48

    恢复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好像有时效限制的吧?

    追答:

    2025-08-30 17:08

    法律法规没有那么细化到和解协议的恢复,具有执行力的文书第一次申请执行时两年

    追问:

    2025-08-30 19:25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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