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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是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不是具体的付款时间,而是类似于“移交档案之后30日内付款”这种约定,那么这个执行和解协议的恢复执行的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呢?如果双方一直不进行“移交档案”,难道恢复执行时效一直不起算?(请分析问题,勿复制粘贴法律规定)

匿名用户 贵州-贵阳 刑事辩护 2025-08-30 13:30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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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青青律师

    邓青青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5-08-30 23:48 回复

    您好,直接催告就好了,比如如果移交档案满足条件了,不存在无法移交的客观情况,对方拒不移交,就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催告限期移交,期限到了再不移交,就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就好了,顺便把催告的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这样可以解决您担心的问题,我们有做过类似案件。

    追问:

    2025-08-31 10:01

    我们关注的问题是:恢复执行的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呢?如果双方一直不移交,是不是理论上恢复执行的时效就一直没有过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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