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描述:
在本院执行王庆新申请滦南县司各庄镇兰坨里南村村民委员会、内蒙古宜捷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尔信致旭科技有限公司、辽阳长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宜捷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王庆新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你的到期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庆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 条、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通知如下:
你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内蒙古宜捷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宜捷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务27229.85元。
指定履行账户开户银行:
公司名称:内蒙古宜捷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账户账号:15313115590010
开户行:平安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
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2025-12-05 10:59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追问:
2025-12-06 22:53
书面异议有合适字体要求吗,合适不对会被退回吗
追答:
2025-12-17 14:16
没有字体要求,不会被驳回,建议您电话或者V信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