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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被告孟某涛通过微信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岗联系购买镀锌螺母,原告与某乙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累计为某乙公司供货219835元,被告多次付款,至原告起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000元未付。被告孟某涛系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匿名用户 山东-济南 婚姻家庭 2025-12-2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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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福赫律师

    张福赫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 2025-12-23 14:51 回复

    基于你阐述的事实,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若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且是唯一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追加其为被告,以承担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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