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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其中一名为法人,剩余两名为股东,但并未签署任何股东协议且公司在工商局只有法人一人,其余两人并未在工商局更新,这种情况公司亏损或盈利全由法人一人承担或享有吗

明*植 四川-成都 法律顾问 2020-12-16 11:18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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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吉利律师

    张吉利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 2020-12-16 11:22 回复

    名义上可以这么理解,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公司由三人共同出资筹办,存在口头协商作为共同发起人的证据,仍然可以主张享有股东权利,或要求承担股东义务,个人建议为了明确后期的权责义务,避免纠纷,三方可补签发起人协议,完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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