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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投资合作中,投资人要求先以个人名义借款,当股权变更完后转为投资款,在此条件下获得了借条一张,投资人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担任总经理,由于变更股权时投资人违约,之后投资人要求独立做差价生意弥补投资亏损,期间投资人多次认可之前为参股投资款,且认可自己赚自己的钱,在做差价期间恶意磋商价格,挑起纠纷,诉讼借贷纠纷,请问这是否属于恶意诉讼

荼*败 上海-浦东 法律顾问 2021-03-11 09:20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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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芃律师

    顾芃律师

    地区:上海-静安 2021-03-11 11:06 回复

    对方以借贷起诉,你们需要举证证明该款项名为借贷实为投资,如对方投资的意思表示、股权变更的相关约定及对方的违约情况、对方后来多次认可为股权投资款等,书面文件、聊天记录、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有需要的话可以把相关证据发我看一下,1386202998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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