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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个分公司在安徽,负责人段某某个人为了承包其它公司项目,给对方写了个承诺书,并用分公司名义对承诺书担保,上述情况总公司一直不知晓,这次对方起诉,总公司才知道了。请问总公司有无责任

甜*3 北京-朝阳 公司法务 2021-04-06 14:19 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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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承忠律师

    张承忠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 2021-04-06 16:45 回复

    你好,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在安徽的分公司有没有在当地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如果注册了,这个分公司是以自身为主体对外承担责任,和住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没有独立,那分公司只是作为公司的一个部门,不具备对外承担责任的资格,就需要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其次是担保合同是否生效,这个负责人本身没有担保代理权限的,所以要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简单来说就是原告那边对这个负责人的信任是否值得保护。如果从各个方面都体现出负责人能够代表公司做这个决定,那就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有瑕疵,可以推翻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无效

    追答:

    2021-04-06 21:32

    最后还要看担保的效力,以公司名义对个人的业务进行担保,本身就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肯定不会有相关的授权,这个负责人属于越权代理。你们在应诉的过程中,要着重寻找负责人越权的证据已经推翻原告善意第三人的角色。另外如果公司最终承担责任了,可以找这个负责人追偿。建议在当地找律师应诉,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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