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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个公司,我是法人的情况下在未经合伙人同意为公司偿还欠款给个人,在公司账户转给讨债人也就是我的父亲,被公安机关定罪为职务侵占罪。请问这个罪名成立么?

酥*- 重庆-渝北 刑事辩护 2021-04-09 09:0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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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廷婷律师

    曹廷婷律师

    地区:重庆-渝北 2021-04-09 09:35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一般要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你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先还给自己父亲,就有可能认为你是在将合伙财产給自己父亲而构成职务侵占。但是个人认为因有真实债务可请律师为您辩护!联系方式1350037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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