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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就离婚时开过一次庭,男方未到庭,没判离,儿子已满十八周岁已工作,法官说一年后开庭判离,如果这时女方出钱给儿子买房,且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下次开庭时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要分割吗?

本*人 上海-徐汇 婚姻家庭 2021-05-10 10:46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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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志峰律师

    符志峰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 2021-05-10 13:37 回复

    你好,对于你描述的问题,律师认为首先目前你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你给孩子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视为对孩子的赠与,因该赠与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只对自己的部分有处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而对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无效。所以对于购买房产中属于您丈夫的另一半财产,在第二次起诉离婚过程中仍要予以归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等,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非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额财产的处理,应当遵循共同协商的原则;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已经处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则上无效,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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