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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朋友两人购房,房产公司搞活动两人购房可赠与其中一人一份三年物业费,当时未取得物业凭证,销售人员一再拖延办理,该销售离职后告知我们两人在某平台被推介,无法享受免物业费活动。这是在我们不知情的被推介的,多次找寻房产公司无果,请问现在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看*者 山东-济南 房产纠纷 2021-05-10 10:44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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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志峰律师

    符志峰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 2021-05-10 13:50 回复

    对于你主张的三年物业费见面问题,首先确认三个问题: 其一、有没有明确到合同中 其二、该公司对于该优惠活动有没有体现到广告、宣传单页以及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广告中 其三、该销售人员承诺,有没有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 房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合同篇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房屋销售中,房产开发商在售房时为了打动购房者,往往会大力宣传楼盘优势,虚假或违法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作出一些不属于自己权利范围内的承诺,如上述案例中擅自处分物业公司的收费权利;有的对出售房屋的位置、环境、周边设施等做虚假宣传。开发商在通过这些虚假宣传诱导业主购房后,对售楼时的承诺往往置之不理,使业主遭受损失。 如果确有以上所提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履行,如果物业费已经缴纳,可以要求予以返还 但是律师还是要提醒,对于此种案件往往举证困难,胜诉难度很大 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加微信或者打电话咨询:1565175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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