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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商场租的店铺,在合同期内,商场现在欠房主的租金,(收了我们租金没有交给房主),房主关我们店面,停我们电不让经营,我们现在准备起诉商场违约解除合同并赔偿我们损失,但现在公司账户仅有37元,我们交的保证金都没有。商场每次收完租金,都通过对公账户转到股东个人卡,(股东为三个人,转到大股东卡里,法人说的,有录像),包括我们交给商场的保证金,现在股东都不出钱,商场运营不了,这种情况能否定性大股东拿公司钱承担无线责任赔偿。

爱*界 山东-济南 公司法务 2021-05-22 10:56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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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婧文

    侯婧文

    地区:山东-济南 2021-05-22 11:19 回复

    你好,公司股东如果与公司财产出现混同,分不清,有证据证明,可以将股东和公司一块列为被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追答:

    2021-05-22 11:20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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