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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想要领养一个别人家的孩子,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以及手续

匿名用户 贵州-六盘水 婚姻家庭 2022-02-07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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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家乐律师

    龙家乐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2-02-07 17:20 回复

    你好!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追答:

    2022-02-07 17:22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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