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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宁与张晓曼合伙经营一网店,原告张宁与刘盼宁恋爱期问,张晓曼将应当支付原告张宁的36036元于2022年1月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快速转账支付给了被告刘盼宁。刘盼宁了先后共计込还原告12000元之后,原告分别又向二被告讲行沟通,被告刘盼宁承诺向原告返还一万元,原、被告协商。催要未果。无奈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事实是这比生意是我本人刘盼宁,张宁,张晓曼三人接的单子,张晓曼2022年1月5号转我36036元后,2022年1月5号我刘盼宁又转张宁17000。在此之前告报警我诈骗。

匿名用户 河南-开封 其他 2022-04-06 09:41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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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翟建律师

    翟建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 2022-04-06 09:43 回复

    你好,你们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该属于合伙关系。有合伙的证据吗?或协商共同开店的证据?这笔钱的实际来源的证据?你们最后协商的时候,你是否明确承认属于借款,愿意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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