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种类包含哪几种
合同纠纷
2020-08-2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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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种类
包含
(一)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善意取得。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