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有哪些方式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5)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4、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