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2021年12月21日,消费者协会接到政务服务热线和12315平台两个投诉转办单,北京和武汉的两位老年人分别收看了电视购物平台广告,广告中宣传服用他们的保健品可以治疗身体疾病、提升身体功能,两位老年人都相信了电视购物平台的宣传,通过拨打广告中提供的电话,分别购买了400元的保健品。但是,服用后发现并没有任何功效,意识到受到了欺骗,随即拨打电话向政务服务热线和12315平台反映情况。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转办单以后,第一时间对涉及的辖区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并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广告发布者立即对其发布的广告进行整改。同时,要求保健品的经营者为两位老年人办理退款。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下,经过后期的跟踪和监督,保健品经营者很快把货款退还给了两位老人,并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督促下,对广告中发布的不当信息进行了整改。2021年12月31日,打电话投诉的北京老人致电政务服务热线,表达了对消费者协会的感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的不法企业和经营者,通过电视广告宣传保健品,编造虚假内容,夸大产品功效,诱骗老年人上当,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