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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转到夫妻共同经营商户,妻子拒绝归还却获法院支持?

债权债务 2022-03-22 11:20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

李某向薛某某借款,薛某某通过银行向李某和妻子俞某某共同经营的商户转账50万元,款到账后李某向薛某某出具借条,但李某却迟迟不归还借款。当薛某某要求俞某某一同归还借款时,却被告知“不知情”。后薛某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却也驳回了薛某某要求俞某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薛某某在生意交往中认识了老板李某,薛某某知道李某和他妻子俞某某共同经营着一个从事电线电缆批发的个体商户,商号叫某市利达商行。

2017年9月某日,李某找到薛某某表示经营需要50万周转3个月,并表示愿意每月2万的利息。较高的利息对薛某某很有吸引力,薛某某知道利达商行的经营情况非常不错,而且李某和他妻子俞某某都是有钱人,借给他们应该能正常还款。但薛某某还是有些顾虑,怕借钱的事李某的妻子不同意。

当薛某某问:你妻子俞某某知道吗?李某回答他:店就是我和妻子两人开的,她不同意我都不敢借呢!有了李某明确的答复,薛某某完全消除了顾虑。2017年9月10日薛某某通过银行向利达商行转账50万元。款到账后,李某向薛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薛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按月息2万计算,3个月后归还。李某2017年9月18日。

可3个月过去了,李某非但没有给付薛某某利息,连本金也一分没还。

之后薛某某多次向李某催讨借款,李某则总是以各种理由扯皮、推脱。2019年8月,李某索性把薛某某拉黑了,从此人间蒸发。

薛某某到利达商行找李某,俞某某告诉他,自己已经和李某离婚了,她从来不知道李某借款的事。自己离婚之前有自己的工作,与李某经济上互不往来,现在的利达商行是她在离婚之后重新开办的,不是之前的,和李某没有任何关系。要求薛某某自己去找李某要钱,和自己没有关系。

为证明自己所说,俞某某向薛某某出示了自己与李某的离婚协议和利达商行的营业执照,离婚协议显示两人于2018年1月5日离婚,利达商行是李某个人经营的商户,在两人离婚之前李某及利达商行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李某个人承担,于俞某某无关。利达商行的营业执照显示,开设日期是2018年2月1日。

在多年追讨无果后,2019年11月薛某某将李某和俞某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俩共同归还自己借款

开庭之前,李某到法院就案件情况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在笔录里,李某承认“钱是我借的,字也是我签的”。并且李某也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钱款转到利达商行后,就又被转出至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薛某某认为:自己通过银行转账给利达商行,李某和俞某某均在场,李某出具借条,自己不懂法和民间借贷的惯例未要求俞某某在借条上签字。但李某和俞某某是夫妻,利达商行是他们共同经营的商户,所以借款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当共同归还。

俞某某陈述:钱是李某个人借的,这点李某本人已向法院明确了,借条形成期间自己与李某早已分居,借款一事自己完全不知情。利达商行的实际经营人,在离婚协议也中明确利达商行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在的利达商行是自己在离婚之后重新开设的,与原来的利达商行无关。

同时,俞某某还认为借款之后几个月自己就已经和李某离婚了,李某与薛某某之间借款的真实性无法查证,薛某某不能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排除薛某某与李某恶意串通伪造不存在债务的可能性。

李某仅在开庭前到法院做了份笔录,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更没有提出自己对借款案件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偿还薛某某借款5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薛某某主张李某、俞某某欠其借款,李某认可,而俞某某否认借款。因此,本案的焦点是李某出具借条中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俞某某是否需对借款承担共同归还的义务?

债权债务律师认为薛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所欠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实俞某某对李某的举债行为知情,故借款不属于李某与俞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俞某某不应对借款承担责任。

首先,俞某某不存在与李某“共债共举”或事后追认的可能。薛某某出借款项,既没有俞某某收款的事实,也没有收款后出具的借条,薛某某虽说转账时俞某某在场,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在法院的询问笔录承认“钱是我借的,字也是我签的”。仅证明该借款是其个人借款,与俞某某无关。假设薛某某与李某存在借贷关系,也只是其二人之间的借贷,与俞某某无关。

其次,借款虽然发生在李某和俞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务形成时,不是为两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超出了两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利达商行是李某个人经营,钱款到账后立即被李某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借款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借款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现在的利达商行的俞某某在离婚后重新开设的,并非原来的利达商行,俞某某独立经营,对之前利达商行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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