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外打工,没时间照看孩子,于是就将孩子留给丈夫的父母照顾,四年过去了,但因为儿子和儿媳协议离婚,孩子的爷爷奶奶便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一笔四年的“带孙费”,最终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21年4月,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场案件。原告方老两口称,在小两口外出打工的四年间,孙子阿强一直由老两口照顾。但在2020年9月,前儿媳江某和儿子郑某协议离婚,江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68000元,其中包括江某外出打工四年期间的抚养费。孩子跟随父亲生活,江某享有探望权。眼看小两口复婚无望,老两口遂决定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支付给自己四年的“带孙费”96000元(按每个月2000元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二原告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张的劳务工资。在二被告离婚时,江某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孩子18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其中包含被告其外出打工四年期间应负担的孩子抚养费。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难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何看待本案中江某和郑某在外出打工期间,让郑某的父母带孩子?
婚姻家庭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江某和郑某对于未成年的阿强负有当然的和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由于两人外出打工,在客观上无法直接抚养阿强,而由郑某的父母来照顾阿强,但这并不能因此排除江某和郑某对阿强所负有的抚养义务,其应当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何会被法院驳回?
婚姻家庭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江某和郑某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就已经约定了江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孩子在两人离婚后则由郑某抚养,那么在此前提下,郑某的父母还将江某和郑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一笔“养孙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婚姻家庭律师提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法定的,是源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会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影响。当父母因为客观原因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时候,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这时候子女的父母应当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代替履行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当然从情理看,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也是很常见的,但这并不能成为父母逃避或是不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