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某快递网点负责人梅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其大量寄递销售,从贵阳向全国各地的客户发货。近日,贵州省龙里县检察院以梅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龙里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从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悉,2019年10月以来,刘某、张某在未办理任何酒类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贩卖假冒茅台酒,并招募赵某、姚某、王某参与其中。该犯罪团伙在互联网上投放虚假信息,以“低价抢购”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买,再从假酒生产商林某、袁某处大量购买假冒茅台酒,通过快递邮寄销往全国各地,谋取非法利益。经审查查明,林某在贵阳市一出租屋内生产假冒茅台酒出售给张某,同时,根据张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在贵阳某快递网点负责人梅某帮助下,从贵阳向全国各地的客户发货,销售金额达200多万元。
该案经贵州某公司举报称,龙里县某快递物流发往江西省的货物存在疑似假冒茅台酒而案发。龙里县公安局在核实发货方信息后,依循犯罪线索侦查,依法捕获犯罪嫌疑人。案件办理中,梅某最初并未认罪,提出其不知道林某卖的是假酒的辩解。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从该茅台假酒销售的数量及价格、提供虚假寄递信息、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签订代收货款协议等方面推定梅某主观上明知他人销售的是茅台假酒。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他生产、贩卖假冒茅台酒人员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