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涛、王丽结婚后育有一子张哲。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并未处理双方名下的保单。离婚后当年,张涛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王丽作为投保人的人寿保单。
经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丽共购买了两份保单:2017年2月购买平安人寿保险,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期保费9339.93元;2017年7月购买保单号为PXX2的平安人寿保险并一次性交足保险费210890元,其中附加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保险费为183500元。上述两份保单的被保险人均为张哲,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张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丽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均为双方的婚生子张哲。从保险内容来看,主要目的是从经济上保障孩子今后的教育成长,在王丽未解除该份保险合同或是保险事故并未发生的情况下,王丽作为投保人或者身故受益人并不能取得保险利益,故暂不对该份保险权益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截至目前,并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是否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会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已经交纳的保费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保险利益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主要考虑到,即使夫妻双方离婚,父或母仍然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照顾、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双方离婚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尚处于保险的有效期内,未成年子女作为保单的生存受益人,只要生存便能获得生存保险金,该生存保险金属于未成年子女专有,并不会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没有因此而受益。
婚姻家庭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说律答专业律师为您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