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晚,陕西安康,女子张某和朋友聚餐返家途中遇到另3人陈某及其朋友,其中陈某看到女子张某某后吹起口哨挑逗。后来再次相遇,陈某等人又吹口哨挑衅,至此双方起了冲突,在打斗的过程中,陈某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案件中,主要涉嫌人员为女子张某以及其朋友涉嫌故意伤害罪,死者朋友涉嫌寻衅滋事罪。不巧当晚两批人再次相遇,陈某等人再次以吹口哨、起哄等方式挑衅,双方起了冲突,互殴过程中致陈某头部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殴打他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像这种互殴致人死亡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除了判刑处理之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