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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报警,派出所竟不受理?

损害赔偿 2022-05-06 14:13 标签: 治安管理 财产安全

2000年,李承包了某村的一处闲置院落,出资成立有限公司。2016年7月30日,第三人组织一伙人强行袭击原告车间,用大型机械破坏原告车间设施,致门卫身体多处受伤。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4日,段某某等人再次组织多人暴力袭击原告工厂,故意殴打、毁坏财物,并将原告被毁坏财物的残值运走变卖。

事发后,李某某迅速拨打110报警,当地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派遣。李某多次以书面形式向公安局报案、举报,并附相关证据,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公安局和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处理,拖延。因公安局和派出所未履行职责,李某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多次受到严重侵犯,故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公安局辩称,接到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报警称:7月30日凌晨,X有限公司工人被殴打,厂房被拆除。我局收集证据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所以应该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遇到其他危险情况时,人民警察应当立即给予救助;公民要求解决纠纷时,应给予帮助;警察针对公民的案件应迅速调查和处理”。因此,被告xx公安局具有依法处理原告报警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的检举、控告、举报或者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被告公安局未及时立案受理原告陈述,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属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举报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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