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1时许,王培玉在位于肇东市的家中客厅沙发处给水平仪电池充电,因使用不当导致沙发等可燃物起火发生火灾,被烟呛醒后随即用棉被扑火,因火势无法控制,从家中进入楼梯间,敲开901室房门,901室刘春山于2021年5月28日1时14分拨打119报警。
肇东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车于1时24分25秒到达事故地点,1时27分20秒消防管出水,1时42分05秒火势得到控制,1时47分00秒火势基本扑灭,肇东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将1201室康立志及1203室罗庆鑫、王明贤救出,后经确认,康立志、罗庆鑫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火灾发生后,1203室一家三人打开房门,罗广超带7岁儿子罗庆鑫向上逃生,被困在楼顶通往天台的门(安全出口)处,罗庆鑫死亡,罗广超受伤,崔小丹在家中受伤。火灾后,1201室的康立志开门向上逃生,在通向天台的出口处死亡)。
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
2021年5月28日1时14分,肇东市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肇东市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王培玉家室内过火被烧,罗广超、张弛、余清德家室内不同程度烟熏损失,过火面积32.7平方米,死亡2人,轻伤2人。
起火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1时许,起火部位为肇东市客厅内,起火点为肇东市客厅沙发南侧,起火原因为王培玉在家中客厅沙发处给水平仪电池充电过程中使用不当,充电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起火成灾。
起火建筑位于临安,起火位置为1号楼4单元902室,共12层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二级,事故发生时,肇东市馨和家园小区1号4单元顶层天台安全门未开启,消防设备缺失,每层楼梯处均设置一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内第二、三、五、十一楼层缺失水带、水枪,所有楼层消火栓栓口均缺少卡口,无法连接消防水带,消火栓内无水,消防管道未加压注满水,一楼至十二楼防火栓内均未放置灭火器。
一审法院审定:
王培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有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培玉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初期火灾处置不当,导致引起火灾并错过火灾初期扑救时机,故王培玉对本起火灾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
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筑该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建设,其建造的住宅楼未经相关部门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存在消防隐患(住宅楼进入小区的通道高度不符合消防安全:A区庭院2号门洞现高度为3.75米,宽3.95米),故应当对该起火灾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肇东市馨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完全履行对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责任(该单元顶层安全出口未能开启,不能及时逃生,而消防设备缺失,消防管道未加压注水,导致未能启用室内消防器材及时扑救,是导致人员死亡的因素),其对于火灾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1203室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为799488.10元。1201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为760569.5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消防安全提示:
物业使用人(住户或业主)要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规范用电、用气、用火,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家中可安装独立式感烟型火灾探测器、以便及时发现火情、及时自救,避免小火成灾,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会处置初起火灾;确保自身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单位要按照《消防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人员依规值班,按要求设置微型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