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除此之外还会影响担保人信用记录。
借钱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还款责任,依据担保责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到了清偿期的时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不要求债务人存在不能发清偿债务的情况。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那么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一般是多长呢?
一般来说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根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约定确定的,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综上来说,不同的保证相应的责任也是不同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以免自己的权益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