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对方发来律师函是警示业主及时补缴物业费。
律师函是表明纠纷的一方已经对你们间的纠纷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律师函并不是起诉书,积极应对双方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但如果置之不理,最后可能会被对方起诉。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是有权利催告业主缴纳的,如果在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如果业主有以下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停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