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性规定,以当地农村的生活习惯为衡量,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一、国家关于农村修坟的规定如下:
1、在实行火葬的农村地区,不允许土葬;
2、不允许第二次棺葬;
3、农村地区提倡文明丧葬。
二、农村迁坟的规定如下:
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
3、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