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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损害赔偿 2023-01-16 19:31

1、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1)、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2)、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民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2、《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解释权归谁所有?
普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格式合同的订立也是一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相对人一旦进行承诺,合同便成立。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确定,其邀请对象无需与其提供者进一步协商就可以直接交易的,应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应此要约到商家消费即作出承诺,使买卖合同成立,商品促销广告内容即对双方都发生效力。依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此时当事人双方因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拥有解释权,即商品买卖合同成立后,发现商品促销广告内容有漏洞或者有歧义,商家和消费者作为合同当事人都享有解释的权利。商家作为促销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商品促销广告的提供者,行使“解释权”不但是一种权利更是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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