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法院认定感情不和的情况有很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不同的证据。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证人证言、验伤报告、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法院视为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况有:
1、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与其结婚的;
4、欺骗对方拿结婚证的;
5、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一起生活的;
6、包办、买卖婚姻没有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行为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夫妻生活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