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儿是否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要看父母是否有遗嘱指定继承人。
死者死亡后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
首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如果有遗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嫁出去的女儿仍然是自己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的。根据规定,法定继承人只要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行为,则不会丧失继承权,有权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配。
所以,只要有遗嘱指定女儿继承,或者无任何遗嘱时,出嫁的女儿都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综上所述,在没有指定遗嘱的情况下,那么出嫁的女儿是有权利继承父母生前的遗产的,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