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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审理期限多长时间

劳动工伤 2023-01-17 03:18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应在45天内结案,计算的时间起点以劳动仲裁受理仲裁申请时算起。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推迟,可以延期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书面通知,但延期不得超过15天。在下列情况下,仲裁期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修改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时间,自修改之日起计算;
(二)要增加或者变更仲裁申请的,应该重新计算仲裁时间;
(三)处理仲裁申请时同时又受理反申请的,应当以受理反申请的时间重新计算仲裁期限;
(四)如果案件移交司法管辖区,仲裁期应自接受转移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是:
1、由书记员核实出庭人员身份;2、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纪律、询问回避申请、宣布开庭;3、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4、仲裁庭调查;5、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庭辩论;6、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7、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宣布延期裁决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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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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