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对于人犯有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不准让人犯自由出入监室、掌管钥匙、管理财物和劳动工具,不准用人犯当饮事员。
以上就是对看守所任务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