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统一的陈述和申辩时限,一般行政过程中,应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一般行政机关会给当事人1-3天的期限。
那么,关于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的告知、提出和受理有什么规定?
1、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2、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3、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5、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的陈述和申辩期限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至三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