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房、车、或者存款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是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只不过这里仅限于共有财产,个人的财产是无法被执行的,所以如果想要保全自己的房屋不被执行,那么要证明该房屋为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那么如何证明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特殊的情形。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在强制执行中,妻子要证明债务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由此保全自己的财产安全。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有人欠债的话,必须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债务的偿还处理工作。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状况之下,就应当是由双方来共同来承担债务的偿还工作,反之就需要由持卡人个人来承担偿还的义务,但是这必须要举证来证明确实不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才可以。
以上就是对问题大姐大,您清楚了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