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明确指出了是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在校老师补课处罚规定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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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第一条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二条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三条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第四条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