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军嫂提出离婚的,需要经军人的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大的过错的除外。1、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不能起诉离婚。
2、不同与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军嫂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
(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
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军人丈夫本身不愿意离婚,军嫂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与军人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
那么军嫂怎么随军
1、过去的随军条件为副营职,现在为解决军人家属两地分居问题,改为正连职(北京市的要求为副营职)就可以办理随军手续,你结婚后,你爱人就可以在部队申请办理随军,待批准后,就可以随军了,如果需要转户口,还可以将你的户口转到爱人部队的驻地。关于工作的问题。如果随军前你是行政编或者是事业编,随军后部队驻地比较重视部队。
2、家属就业问题,待部队向地方政府申请,有可能还会安排相应的编制岗位。但大多数地方都不会给随军的家属安排工作的。随军的家属或者办理随军手续不随军,还在原来的工作单位上班,或者放弃原来的工作,在部队驻地重新找工作(打工),或者享受部队随军的家属无工作无收入的补贴。
综上所述,是本律师对该问题的解答,您了解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