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下一年度缴费标准:最高31792.2元,最低6358.44元。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200%、300%四档进行保底、封顶确定,参保者可在区间自由申报。按照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照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987元的标准计算,下一缴费年度期间,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四档缴费标准分别为:第一档,选择“保底”的,月缴费额529.87元,年缴费额6358.44元;第二档,选择“平均”的,月缴费额883.12元,年缴费额10597.44元;第三档,选择“平均二倍”的,月缴费额1766.23元,年缴费额21194.76元;最高档,选择“封顶”的,月缴费额2649.35元,年缴费额31792.2元。此外,灵活就业人员下一缴费年度医保缴费标准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值计算,月缴费额247.27元,年缴费3097.24(含130元商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对象及条件:
1、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人事档案在新郑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办理失业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凡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新社会组织就业的,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和支付报酬的人员均不属申报范围。
综上所述,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下一年度缴费标准:最高31792.2元,最低6358.44元。您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