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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三大问题是什么

婚姻家庭 2020-08-10 07:14 标签: 离婚 损害赔偿 问题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
第二、三款条款显示婚姻法对婚内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即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提起离婚诉讼,获得赔偿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离婚事实的发生。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相应地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就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由于我国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未建立过错相抵制度,且对离婚损害过错适用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造成很多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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