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非亲生起诉变更抚养权
2010年蒋某与沈某登记结婚。3月女儿蒋小某出生。因感情却严重失和,8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协议:蒋小某归蒋某抚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5月2日,蒋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蒋某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蒋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蒋小某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蒋小某的生理学父亲。蒋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蒋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蒋小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归被告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蒋某与蒋小某无血缘关系,蒋小某不是蒋某所生之女,原告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决蒋小某由被告沈某独自抚养,原告蒋某不需支付抚养费。律师说法:女儿非亲生该不该抚养什么是过错赔偿责任扶养义务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本案中,蒋小某虽在蒋某和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与蒋某并无父女间的血缘关系。因此,黄某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小某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此外,本案中,蒋某也是受害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蒋某有权追究沈某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