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夫妻婚前个人债务
邯郸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具体到本案,借条上的借款人仅有被告孙某,原告柳某主张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杨某一起承担偿还责任,他应该提供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生产、生活的证据。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法院只能认定为被告孙某的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