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承担全部抚养费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要审视单方承担抚养费的缘由。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约定不仅出于自愿,而且必须合理合法,单方承担大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都是建立在当事人经济基础之上,能够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如果一方没有相应的抚养能力,仅是为了争夺子女的监护权而放弃抚养费,实际上是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样的离婚协议本身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这种单方承担一般都是适当的,当事人再以子女的名义主张权利,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条件。
二、要有发生情势变更的事由。 离婚时抚养费用的分担本是适当的,但后来形势发生了变化,譬如疾病、突发事件等,使原来的义务分配不再合理,或者一方无力再承受原有的义务,不分担或增加抚养费影响子女的生活,一方可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但必须提供情势变更的具体事由,法院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角度支持其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如若不问缘由地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则是变相支持了离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三、放弃抚养费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单方父母离婚时子女尚未成年的,抚养子女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诉讼行为对子女应有当然的约束力。从监护权理论上讲,放弃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侵害了子女的法定权益,应由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当事人承担对子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