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存款应该怎么举证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
一、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下面就有关在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比较多的政局方面的错误问题作出总结。
(一)当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