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家暴诉讼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9月1日登记结合,婚生一女王馨欣(3月1日)生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仅几个月时间,彼此的性格秉性都很不了解,属于闪婚及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特别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的眼睛、鼻子、头部都打坏过,被告还经常赌博,最近把原告的嫁妆首饰都拿到典当行当了,而且被告还吸毒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工资4500元,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原告没有固定工作,靠打工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归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现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说法:被告赌博原告无收入子女由谁抚养合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婚生女自出生以来一直与被告及被告母亲一同生活,考虑孩子年纪尚幼,不适宜变更生活环境,且原告无固定工作及住所,法院认为由被告抚养女儿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