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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擅自给孩子姓改男方就能拒付抚养费吗

婚姻家庭 2020-08-14 05:35 标签: 离婚 女方 孩子 男方 拒付 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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