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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起诉权利能力与起诉行为能力

婚姻家庭 2020-08-16 03:32 标签: 胎儿 起诉 权利 能力 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即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资格,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确认其争执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具体到胎儿,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其诉讼权利能力溯及既往到出生以前,为死体则从一开始即受孕的第周始就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其所独立实施的诉讼行为才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便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即便实施也不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此种情况下,就只能由胎儿的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四、胎儿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其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代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诉讼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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