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婚姻定要有结婚证吗
婚姻家庭
2020-08-1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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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结婚证
疑问:我是农村女子,1992年5月1日与同村的一男子李某举行了婚礼,但当时由于是19岁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未领取结婚证,现在一直也未办结婚证,请问我们现在算合法婚姻吗律师答: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法律不承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就不享有基于婚姻关系而给予的身份权和财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你虽然是在1986年3月15日后1994年2月1日前“结婚”,但由于同居时你未满20周岁,所以你们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仍属非法同居关系。在此建议你们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