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纠纷诉讼状范X
民事起诉状原告:张XX,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中心x号楼xx室,身份证号532901XXXXXX。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中心x号楼xx室,身份证号532901XXXXXX。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千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0月16日在大理市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大婚X字第21X号,婚后生育子女张三。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7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7)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子女张三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月。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千强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生下一男婴。在(2007)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三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三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大理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张某某10月14日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