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界定挪用公款罪的标准

刑事辩护 2020-07-22 04:36 标签: 界定 挪用 公款 标准
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冻结期间都应按“公款”对待,不得擅自挪用。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