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是贩毒在一千克的、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以武装掩护贩毒的、暴力拒捕的、贩毒是国际性贩毒行为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第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具体而言有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第二,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第三,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第四,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第五,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