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体

刑事辩护 2020-08-02 22:10 标签: 挪用 公款 贪污罪 主体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潜逃或者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不归还的意图的,转化为贪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